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技术中心,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技术中心设置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 审核业务部门的知识产权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 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 代表本公司对外处理知识产权相关纠纷、诉讼等事项; 

(五) 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 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五条 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公司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公司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六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于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进行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技术中心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七条 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公司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一)本公司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专利权侵权纠纷。 

(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检索。 

(六)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并报技术中心备案。 

 第八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公司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技术中心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技术中心备案。


 第九条 公司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公司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公司予以尊重。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归属本公司,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所有权归属本公司,公司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公司: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成果; 

 2、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成果; 

3、来本公司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公司 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4、退休、调离或劳动关系终止的员工在离开本公司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成果; 

5、主要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 

6、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转让、销售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 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公司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公司技术中心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技术中心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第十条 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公司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公司技术中心集中统一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课题(包括本公司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技术中心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技术中心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技术中心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公司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公司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公司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员工在进入本公司工作时,须签订《遵守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公司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技术中心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公司各部门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公司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公司竞争中的作用。 

(一) 公司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 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 各部门积极配合技术中心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公司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技术中心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 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可能侵权,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技术中心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 公司应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财务会计账目上反映。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相应管理部门批准,报技术中心备案。同时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公司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后,经知识产权主管组织论证,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的知识产权,并由专利申请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一) 本公司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公司专利数据库、各种商业、半商业性检索平台及国内外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形成产品立项报告,经技术中心论证审批后实施,以避免重复研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 重大产品研发应在项目立项前、研究与开发活动中、研究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产出后、投放市场前均应进行查新和检索,形成相应检索书面记录;

(三) 申请专利、确定纳入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资料、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 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 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以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六)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调查工作,并技术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事项;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知识产权奖励措施;有关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技术中心成员名单及职责说明;知识产权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及其附件;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技术中心依据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九条 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行政机关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公司知识产权、促进本公司可持续发展 为原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2年 1月 15日起施行。